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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 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作者:
安徽新天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最后修订:
2020-06-24 16:51:05

摘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务院决定取消25项行政许可事项,我省对应取消15项行政许可等事项(省级11项、市级2项、县级1项、省市县共有1项);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我省承接落实6项(省级4项,市县2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修订内容和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决定取消港口理货经营许可事项1项,我省对应取消。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相应调整权责清单,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1.取消权责事项目录

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9617



附件2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

部门

设定

依据

承接和监管措施

  

1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1.省交通运输厅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管理职责和要求做好行政审批工作,优化办事流程,公开审批信息,实现网上办理。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3.建立辖区内港澳航线运输企业及航行船舶信息档案,做好市场跟踪分析和动态管理工作,每年向交通运输部报送相关信息,遇有重大问题,随时报告。4.建立举报监督机制,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对公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依法处理。5.将内地与港澳间运输企业纳入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与港澳间运输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6.配合交通运输部归集内地与港澳间航运船舶信息,并根据需要向海关总署提供,海关加强后续监管。7.相关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对行业情况做好市场跟踪分析,维护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市场秩序。


2

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省交通运输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1.省交通运输厅完善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相关标准,统一规范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优化审批服务,进入省政务服务平台,按照要求严格核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2.依托有关信息系统,实现港口保安管理信息报送和共享,加强对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监管,纳入双随机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港口经营人认真实施《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开展港口设施保安演习、保安费征收和使用。

并入“港口行政许可”,作为其子项。

3

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省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中颗粒化事项“跨省、跨省内设区的市客运班线许可”和“跨省、跨省内设区的市客运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市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中“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1.按照立法程序修订相关法规,修订相关标准,完善经营许可层级下放的相关要求。2.严格落实管理层级下放要求,严格按照下放后的管理层级受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对已受理申请的涉及管理层级下放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由受理机关将相关申请材料书面转交相应层级的交通运输部门继续办理。3.强化行业行政许可信息共享,许可实施机关及时将许可情况推送至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并在本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行政许可信息,逐级上传至部级系统。4.健全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5.加强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发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等平台作用,强化车辆运行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6.加强执法监督,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7.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结果应用。8.完善服务质量投诉监督机制,充分发挥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作用,畅通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案件。9.加强辖区内交通运输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4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非省属医疗机构,委托设区的市级、省直管县卫生健康部门注册;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98号)

1.省卫生健康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安徽省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各地抓好贯彻实施落实。2.全面实施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实现“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并加强对辖区内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监督。3.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执业护士的监督管理工作。


5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除煤矿)

省应急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1.贯彻执行应急管理部制定的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执行标准和审批工作制度等要求。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强执法监管,对失信企业实行联合惩戒。3.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技术服务活动信息网上公开,是加强安全评价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评价报告质量、提高安全监管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4.依法规范行政审批工作,加强审批工作的培训、指导和督查,及时纠正有关问题。5.支持行业组织发挥自律作用,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

我省承接事项名称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有2个子项。其中,将省应急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除煤矿外)乙级资质认定”修改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除煤矿)”,作为子项之一,由省应急厅实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煤矿)”作为另外一个子项,由省能源局实施。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煤矿)

省能源局

1.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工作制度,按照全国统一的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和执法标准开展工作。2.加强对审批工作的培训、指导和监督。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对失信企业实行联合惩戒。4.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有关信息的共享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5.支持行业组织发挥自律作用,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

6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审批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1.制定人民币图案使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操作流程、信息共享等要求,强化对分支机构的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加强监督检查。2.建立产品面市前备案制度,要求获得试用人民币图案许可的企业在产品面市前将产品照片、制作单位等信息备案,并加强备案信息共享。3.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对获批企业开展检查,及时发现未经许可试用人民币图案的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