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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安徽新天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最后修订:
2020-06-05 09:42:31

摘要:

<h1 class="newstitle" "="" style="font-size: 28px; margin: 0px; padding: 0px 0px 15px; list-style: none; font-weight: normal; line-height: 34px; text-align: center; color: rgb(51, 51, 51); font-family: "Microsoft YaHei", SimSun, tahoma, Verdana, arial, sans-serif; white-space: normal;">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0-05-22 11:16 信息来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阅读次数:711 【字体:  

建计函〔2019967

厅机关各处室(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已经2019513日第10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514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使用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及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对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专项奖补资金及其他指定用途的资金,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规范、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局)对具体使用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负责;综合计划处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总体组织和指导。

 

第二章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

第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是指对项目预算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论证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第六条 各业务处室(局)申请新设立专项资金,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事前绩效评估是申请预算资金的必备要件,未开展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差的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七条 综合计划处根据业务处室(局)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绩效评估报告等内容,对新增重大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按程序安排预算。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并以相应的绩效指标予以细化、量化描述。绩效目标主要包括预期产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指标值应尽量细化、量化,可量化的用数值描述,不可量化的以定性描述。

第九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相关业务处室(局)应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同步编报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按要求填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1)。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条  综合计划处组织对业务处室(局)编报的绩效目标从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予以审核。相关业务处室(局)根据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审核未通过的,不得申请安排相关预算。对相关重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引起绩效目标调整的,或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审核流程重新报批。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第十二条 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是指根据确定的绩效目标,通过动态或定期采集项目管理信息和绩效运行信息,对预算项目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双监控”,促进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第十三条  建立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相关业务处室(局)应定期对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  在绩效运行监控过程中发现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应通报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及时提出收回或暂缓拨付资金建议提交财政部门审核处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是指预算执行完毕或项目完成后,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六条  相关业务处室(局)根据综合计划处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加强绩效自评的组织管理,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客观真实反映项目绩效,填报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附件2),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  综合计划处根据工作需要,在各专项资金完成绩效自评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严格评价流程,汇总形成评价报告,按要求报送财政部门。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管理

  第十八条 绩效结果应用管理是指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所形成的绩效目标、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信息,采取反馈整改、考核应用、信息公开等方式,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九条  反馈整改。各处室(局)应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反馈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抓好整改督导。同时要求项目单位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支出成本,增强支出责任。

第二十条  考核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价系,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评价结果与预算资金安排挂钩,对符合绩效目标预期、绩效自评工作扎实、绩效评价结果优良、成效显著的项目和地区,在年度分配资金时加大倾斜;对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应调减或取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有关业务处室(局)应配合综合计划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将重点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提高绩效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计划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2.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