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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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新天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最后修订:
- 2020-07-08 10:34:03
摘要: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对2019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对2019年落实打好三大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开拓内需潜力、推进高水平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15个市、47个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激励支持。
详情如下——
2019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
合肥市、六安市、马鞍山市,泗县、界首市。(按行政区划顺序排列,下同)
2020年优先选择为企业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和智能审批改革、“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试点地区;争取市场监管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和批准设立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窗口。(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滁州市。
2020年在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公开竞争类项目申报推荐名额上各增加2个指标,并给予资金倾斜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宣城市。
2020年在相关领域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支持开展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在其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金融改革试验区等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实施)
滁州市。
2020年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时给予倾斜支持,在省统筹投资中安排资金300万元支持其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合肥市,广德市。
2020年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奖励、省级督查收回、年度预算安排等资金,按照市级不低于2000万元、县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阜阳市、六安市,肥东县、当涂县。
2020年对列入《安徽省加快灾后水利水毁修复与薄弱环节建设性治理三年行动方案》中新开工的主要支流及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项目,省级财政每年先行预安排15%的配套资金用于项目启动,预留5%的配套资金实行先建后补,在安排下年度投资计划时予以优先安排。(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安庆市,宣城市宣州区、怀宁县、桐城市。
2020年奖励其所提供补充耕地指标数10%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或者20%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实施)
淮北市。
2020年在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后给予300万元奖励,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区域评价多评合一试点工作,加快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服务平台。(省科技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合肥市。
2020年重点支持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等;省级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支持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滁州市,庐江县、界首市、舒城县。
2020年在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其行政区域内的产业集聚区申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家及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合肥市,宁国市。
2020年支持申报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获批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支持争取国家重大政策、重大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蚌埠市,合肥市瑶海区、安庆市大观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铜陵市,濉溪县(资源枯竭城市转型)。
2020年在切块分配2021年老工业地区振兴发展专项资金时提高系数比例;在老工业基地振兴有关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支持申报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改造搬迁等国家试点示范、国家开展的相关政策试点示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安庆市,舒城县、芜湖县、宣城市宣州区。
2020年在分配下达年度中央及省级就业补助资金时,按照市级600万元、县级30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亳州市、六安市,六安市金安区、怀宁县。
2020年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分别给予2760万元、6360万元、1350万元、150万元奖励。(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组织实施)
颍上县、石台县、潜山市。
2020年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支持力度,并在分解下达年度以工代赈中央投资时根据国家分配原则上浮10%。(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合肥市,泗县、阜阳市颍泉区、金寨县(棚户区改造);临泉县、霍邱县、无为市、枞阳县(农村危房改造)。
2020年对上述棚户区改造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市、县(区),将其棚改基数提高5%后测算分配中央及省级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在安排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在原有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0%额度;对上述农村危房改造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县(市),在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分配时分别上浮5%予以奖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阜阳市,濉溪县、蒙城县、霍山县。
2020年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按照市级200万元、县级1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支持。(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阜阳市、六安市。
2020年在申报养老服务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在分配2021年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时,通过工作绩效因素提高补助比例,在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组织实施)
芜湖市,宣城市宣州区、潜山市、岳西县。
2020年在省财政分配年度环境污染防治有关专项资金时,按照市级500万元、县级400万元标准予以奖励。(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合肥市。
2020年在省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原申报推荐名额基础上调增2个名额,优先支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国家级,优先支持申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合肥市。
2020年在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母基金直投申报入库项目数中增加一定比例,在安排“三重一创”专项引导资金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铜陵市,巢湖市、阜阳市颍州区、滁州市琅琊区。
2020年在重大政策先行先试、重大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落地上予以倾斜支持,在省级智慧养老试点示范项目遴选、省级养老服务示范园区评审中分别提高10%的权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亳州市。
2020年安排省统筹投资300万元,奖励支持其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亳州市、芜湖市,天长市、休宁县。
2020年统筹使用文化和旅游专项经费,按照市级不低于100万元、县级不低于5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滁州市。
2020年支持建设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在分解安排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中央奖补资金时按因素分配法提高计算基数5个百分点,在产教融合工程及实训基地建设等重大项目中优先安排。(省教育厅组织实施)
马鞍山市。
2020年在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培育中给予优先支持,对获批基地给予资金支持。(省商务厅组织实施)
宿州市。
2020年对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优先列入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安排省级补助资金。(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涡阳县、砀山县、霍邱县、怀宁县。
2020年直接评选为省级农村电商示范县,并分别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合肥市、滁州市,舒城县、和县、宿松县。
2020年在地方标准立项工作中优先立项,在申报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中优先推荐,在培育省级标准化试点中重点扶持;在申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县、示范园区和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认定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在申报中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方面,给予优先推荐。(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滁州市、六安市,怀远县、临泉县。
2020年对滁州市、怀远县各奖励200万元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对六安市、临泉县各奖励100万元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巢湖市、涡阳县、霍山县、芜湖县。
2020年在分配年度中央及省财政专项资金时,按照不低于100万元的标准分别予以奖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池州市、黄山市, 巢湖市、淮北市杜集区、铜陵市义安区。
2020年统筹安排省级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水利资金,按照市级200万元、县级80万元标准予以奖励,用于河湖管理保护、水土保持、示范河湖建设和河长制湖长制等工作。(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安庆市。
2020年给予300万元的财政以奖代补资金奖励。(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界首市、宁国市、黟县。
2020年各奖励1000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等通过相应方式参与设立县域特色产业发展基金。(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实施)
合肥市,合肥市包河区、铜陵市铜官区、宁国市。
2020年在兑现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时分别增加20%申报名额,支持申报国家及省级大数据、制造业双创等数字经济试点示范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省级评优类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合肥市、芜湖市,合肥市包河区、滁州市南谯区。
2020年对上述市、区分别给予500亩、200亩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指标奖励,给予再贷款、再贴现、发行金融债倾斜支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实施)
滁州市。
2020年在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培育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评审通过的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宿州市、马鞍山市,阜南县、宣城市宣州区。
2020年统筹使用省财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相关资金,按照不低于100万元的标准分别予以奖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亳州市、阜阳市,定远县、枞阳县。
2020年统筹使用秸秆综合利用等相关资金,按照市级300万元、县级20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滁州市、黄山市,阜阳市颍东区。
2020年在提前下达2021年食品安全监管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经费时,按照市级60万元、县级30万元标准予以奖励,用于食品安全监管能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餐饮质量安全街区等项目建设。(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阜阳市。
2020年在分配年度中央药品监管补助资金或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药品监管补助资金时,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00万元,用于改善药品监管检验检测、监督执法等装备配置。(省药监局、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合肥市、滁州市,无为市、怀宁县。
2020年优先安排全省医疗保障改革试点工作,在医疗保障信息化项目建设上给予倾斜支持。(省医保局组织实施)
备注:以上内容为部分摘编